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1-11-26 点击数: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财务审计、工程造价咨询、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确认,各种证件、证书齐全、合规,营业执照年检合格,并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必须具有承担国家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审核、重大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审计的能力,自行完成审计的全部工作量,不得转包或由其他中介组织协助承担部分审计工作,不准临时聘请非本单位注册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

(三)社会中介机构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纪、违法执业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质量管理与审计处根据需要报经学校批准,将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建设工程、维护修缮、设备采购等审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实施的行为。

第五条 委托审计的项目包括:

(一)经学院批准可以实施委托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

(二)经学院批准可以实施委托的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三)经学院批准可以实施委托的财务预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资产管理审计、设备采购等财经类审计业务;

(四)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业务,主要包括涉及经济案件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鉴证、咨询服务等。

第六条 学院各系部委托审计业务,由质量管理与审计处代表学院统一归口管理。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机构的,学院内相关系部须向质量管理与审计处备案说明。

第七条 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事项,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问题,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各种签证、审计意见进行复核确认,审核审计费用,监督审计问题整改落实等。

质量管理与审计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校内有关规章制度、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内部审计资源等情况,提出委托审计事项建议,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委托程序:

(一)质量管理与审计处将拟委托审计事项报学校审批;

(二)质量管理与审计处从入围中介机构中按照审计项目特点确定业务承接中介机构;

(三)学院与承接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涉密项目应同时签订保密协议书;

(四)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向质量管理与审计处提交审计结果;

学院向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九条 委托审计费率原则上以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中介机构的确定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委托审计入围资格招标由学院质量管理与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每两年进行一次,选择社会信誉好、业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中介机构。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与审计处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立场有监督的职责。在委托审计实施过程中,质量管理与审计处应参与相关工作,协调各方关系,监督审计质量,力求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学院各系部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和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审计准则,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并接受质量管理与审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要求,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委托合同要求完成审计项目,切实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接受委托中介机构的职责。

(一)遵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有关的规章制度,按照委托合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及时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形成详细的全过程审计资料;

(三)对工程设计概算(包括修正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洽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设备材料价格、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或提供咨询意见;

(四)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中有关工程投资控制的条款进行审查,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查隐蔽工程,见证工程验收;

(六)参与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咨询工作,审核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并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七)认真做好与学院工程管理部门和工程相关系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促进全过程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八)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九)定期或不定期向学校审计处项目负责人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征得质量管理与审计处的指导性意见,并分阶段出具跟踪审计报告;

(十)收集整理全过程审计相关文件、影像资料,工作完成后移交质量管理与审计处。

第三章委托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学院与接受委托中介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应明确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一)委托事项及具体内容;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接受委托中介机构完成委托审计事项的时间;

(四)委托审计事项结束后接受委托中介机构应向学院提交的资料;

(五)费用计算方法和付费方式;

(六)接受委托中介机构未按委托合同完成审计事项或审计结果不符合委托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处置办法。

第十六条 委托合同签订后,质量管理与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将审计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接受委托中介机构名称以及具体要求等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七条 审计资料由送审单位或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审核整理后,依照程序送质量管理与审计处或在审计处监督下交接受委托中介机构。资料交接必须填写清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进行审计期间,质量管理与审计处负责联系、协调事宜,指派专人配合审计。中介机构应就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质量管理与审计处及学院内相关单位进行反馈、沟通。

基建工程审计中,现场勘察应在质量管理与审计处人员陪同下进行;对量前须向学院质量管理与审计处通报有关情况,待双方就有关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再通过学院质量管理与审计处约见乙方。

第十九条 结束审计业务后,中介机构应按照委托合同的要求,向质量管理与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咨询意见等审计结果,同时按委托合同约定将相关证据材料及电子文件送交质量管理与审计处存档。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未按委托合同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结果时,质量管理与审计处应要求其补充相关资料或者重新审计。

第二十一条 质量管理与审计处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结果进行审核,报学校审批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质量管理与审计处报经学院同意后,可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对原中介机构的审计(审核)事项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对接受委托的审计事项,须自行完成全部工作量,不得转包或由其他机构协助承担部分工作,并对审计结果负责。否则,审计处报学校同意后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相关审计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质量管理与审计处报学院同意后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相关审计费用;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不再委托其开展审计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委托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工作不规范,审计(审核)结论避重就轻,且拒绝纠正;

(二)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结论不准确,且拒绝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未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审计(审核)报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泄露审计业务资料给学院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五)通过弄虚作假、串通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委托审计业务;

(六)中介机构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私下接触,违反审计纪律,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委托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