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工作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05-12 点击数: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教工委发〔 20231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系统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自治区各高校,各直属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23 年第1次中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 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 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 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 育部第47号令)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加 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审委发〔20223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自治区各级教育 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企业等(以下统称单位) 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条款所称企业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 位管理的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 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 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 本办法,建立健全与本单位业务规模和性质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五条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 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系统要加强单位党组织对内部审 计工作的直接领导,健全党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体制机制,部署 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 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等。单 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审计委员会。

第七条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教育系统 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学校和直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各级教 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 作,并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 督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 指导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突出审计重点;

四) 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五) 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内部审计工作交流研讨;

六) 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全面负责, 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制度;

二) 定期研究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重大问题;

三) 批准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

四) 检查内部审计工作,督促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五) 加强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审计信息化建设、审计队伍 建设和审计质量控制等重要事项管理。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单位应当根据自治区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和管理需 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 (以下统称为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 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 计师协助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 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 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保持内部审 计人员的相对稳定。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 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特约审 计人员。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 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 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和任职机会。单位要参照审计机关补助标 准,保障内部审计人员的薪资待遇和各项补助。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 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 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完善 审计全面质量控制。制定内部审计计划,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 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 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 平。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 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 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 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 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 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有关要求,恪守职业道德,独立、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事项相关人 员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单位主要 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 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 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内部审计机 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 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 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 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权限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 和本单位的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 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 情况;

三) 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 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 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 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 情况;

八) 本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 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 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过程中具有下 列权限:

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 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 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 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的建议;

四) 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 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 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 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 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 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 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表 彰建议。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 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审计 力量和经费保障等情况,制定本单位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确定审 计项目,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 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审计组不得少于两名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 计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获取 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二条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报告,并 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反馈 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核实,并根据核实 结果修改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经单位集 体审议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指出 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的意见以及改进建议。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实施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 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 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 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 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 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不 能及时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制定整改计划。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 况,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十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 范围内公开的制度。

第四十条单位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 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 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四十一条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纪检监察、巡察、 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 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 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单位在对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 —10—

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 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四十四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 向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内 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 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 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进行处理:

一) 拒绝接受或者拒绝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 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 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 拒不纠正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 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 违反国家、自治区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四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 违反国家、自治区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四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 害的,单位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 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 地区、本单位内部审计管理规定。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 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1822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实施办法》(内教发〔201120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233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