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1-11-26 点击数: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学院及所属系部的资金、资产、资源利用,有关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确认和建议,以促进学院提高资源效益,改进内部管理,防范经济风险,保证学院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学院内部审计是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依法对学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内部风险管控进行独立监督与评价的行为。

质量管理与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质量管理与审计处为学院内部审计机构,代表学院依法对全院所属系部及个人实施内部审计,在院长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学院设置独立建制的内部审计机构即质量管理与审计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保证质量管理与审计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经费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七条质量管理与审计处作为学院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职责分明和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置相应科室。

 

第八条学院应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人员,从数量上和质量上保证内审工作的需要,逐步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并保持相对稳定。质量管理与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借调或者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九条质量管理与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质量管理与审计处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除涉密事项外,经院长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系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学院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审计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质量管理与审计处主要对学院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

(三)各级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八)物资采购情况;

(九)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学院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的签定;

(十)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十一)学院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与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系部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

(二)审核被审计系部的会计凭证、账表、预算和决算,核实财产及债权、债务,检查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学院及被审计系部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参与学院的工程、设备物资等采购的招标工作;

(六)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预审和全过程审计监督;

(七)对学院重要经济事项(含经济合同)进行事前审计;

(八)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系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九)对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核算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措施;

(十)监督检查审计报告执行情况,并要求被审计系部向审计处报送落实结果;

(十一)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二)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系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三)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系部和个人,可以向学院党组织、学院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四)对被审计系部和个人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报告。监督和检查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十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学院党委及学院院长报告。

第十五条学院审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质量管理与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任何系部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质量管理与审计处可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院长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系部。

 

第十七条质量管理与审计处根据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质量管理与审计处根据学院决定,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具体工作程序

(一)成立审计组,对确定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方案,并于实施审计五个工作日前向被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对特殊情况的审计,审计通知书可在进行审计时送达。被审计系部应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实施审计结束后拟定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系部或个人意见;被审计系部或个人应在接到审计报告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质量管理与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四)征求意见后,质量管理与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呈报院长审批,重大问题须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

(五)质量管理与审计处依据批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经院长签发后,及时下达被审计系部或个人;一经批准的审计报告,被审计系部或个人必须执行;

(六)被审计系部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向质量管理与审计处报送审计报告落实情况的书面材料;对重要审计事项,质量管理与审计处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

(七)基本建设、修缮工程及招投标项目审计程序,依据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质量管理与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未经质量管理与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审计档案不得随意调用 。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系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系部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质量管理与审计处。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质量管理与审计处应当加强与党政办公室、纪委、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中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系部及个人,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属于违反党纪工作规定的,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属于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报告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学院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系部或个人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质量管理与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