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职业学院教育事业统计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统计是教育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准确、及时、可靠、全面的统计数据, 对于正确分析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状况,保障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全面落实《国
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全国统计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国统字[2013] 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教育统计数据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发函[2012]125号)有关要求和依据教育部《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和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院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照《高职高专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 依照《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发函[2012]125号),依据教育部《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和《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对学院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为了做好学院一年一度的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努力实现“四个一”( 一个统计人员 、 一间办公室、 一台计算机、 一个数据库) 的目标,加强数据采集与统计基础建设,提高数据采集与统计工作质量,逐步建立统计信息自 动化系统,提高统计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数据采集与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并安排兼职数据采集与统计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准确、及时地完成数据采集与统计工作任务。
第五条 学院要有主管数据采集与统计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和监督数据采集与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建立数据采集与统计工作干部考核、 奖惩制度,不断提高数据采集与统计工作水平。
第六条 学院应重视数据采集与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有计划、 有步骤地通过各种方式的培训, 提高数据采集与统计工作人员的素质。
第二章 统计组织
第七条 学院明确统计主管领导,并根据数据采集与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八条 要保持数据采集与统计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要事先告知信息评估与建设办公室。
第三章 质量管理与审计处部门的职责
第九条 学院质量管理与审计处执行学院综合统计职能, 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上级数据采集与统计部门制定的数据采集与统计工作制度和数据采集与统计报表制度。
二、 建立本单位数据采集与统计工作制度。
三、 及时、准确地填报上级数据采集与统计部门颁发的统计调查表, 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协调学院其他处(室)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 数据采集与统计调查和报表制度
第十条 学院数据采集与统计部门或数据采集与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数据采集与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日期和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数据采集与统计调查任务,不得拒报、迟报,更不得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
第十一条 国家制定的统计标准,包括统计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编码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十二条 统计调查的方式有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重点调查。统计调查要讲求实效,统计年报能满足的不用季报,抽样调查能满足的不用全面调查,一次性调查能满足的不用经常性调查,抽样调查的内容原则上不能和全面调查重复。
第五章 统计分析
第十三条 学院数据采集与统计人员除及时完成日常统计工作外,还应经常深入实际,进行各种专题调查,学会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努力掌握现代统计理论和电子计算机技术,不断提高统计分析水平。
第六章 数据采集与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四条 学院数据采集与统计资料由院办统一管理,不得数出多门,各行其事。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须由主管领导或统计人员核定。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应健全原始记录、登记表、台帐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确保统计数字数出有据,准确无误。
第十六条 学院要建立统计资料审核,查询、订正制度。上报的统计资料,要由院长审核、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对统计数字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学院要搞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信息为各部门服务。
第十八条 属于学院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教师和学生私人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数据采集与统计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保持数据采集与统计人员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 学院应积极组织本单位数据采集与统计人员参加统计函授教育,各类统计培训班学习,帮助他们提高数据采集与统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学院要加强对数据采集与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以保证统计人员专心搞好本职工作。
第八章 奖惩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在数据采集与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数据采集与统计人员或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统计任务及时、准确地完成,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报表的部门和个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影响统计任务完成的部门和个人, 将依规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数据采集与统计数字的部门或个人,情节严重的,将依规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教育统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规定的违法行为,如侵犯数据采集与统计人员行使权利, 擅自发布统计数据违反保密制度等,将请求上级部门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乌兰察布职业学质量管理与审计处
202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