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作者: 时间:2024-11-03 点击数: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为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院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学院实施教育教学督导制度,开展教育教学督导工作。为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应坚持以督导学、以督促学、以督促教、以督促管、以督促服,遵循督导并举、重在引导和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 教育教学督导实行学院督导制度。

学院督导组负责院级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章  督导员聘任条件

第三条 督导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热心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奉献精神,自愿为学院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工作做贡献;

(二)熟悉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具备先进的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理念;

(四)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有长期从事高职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熟悉教育教学工作业务,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工作经验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五)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敢说真话,严于律已,求真务实,在教师中有一定的威望。

(六)身体健康。

第四章  教育教学督导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督导员在履职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调阅所督导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授课计划、任课教师的教学安排及相关事项;随机查阅教师教案、学生作业及试卷等;

(二)参加与教育教学督导有关的工作会议及各项活动;

(三)无须事先通知被督导部门或个人,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入教室、实训室等教学现场听课、考察;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及教学管理情况;对任课教师和学生进行教学效果问询;对违反学院纪律、规定的教师和学生进行查问登记、批评教育;

(四)向院领导、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教育教学、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后勤管理及服务等方面的改进意见;

(五)参与课程教学质量测评和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工作,并提供评价意见;

(六)参与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

(七)接受必要的业务学习与培训。

第五条 督导员在开展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时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科学监督、正确指导;

(二)完成规定的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工作;按规定做好书面记录,定期整理反馈;

(三)未经督导组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泄露督导评估意见;

(四)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打击报复、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权益;

(五)督导员听课应提前进入教室,无特殊原因不得中途退场,听课时应遵守听课纪律和规范。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和广大教师应重视并主动配合和支持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自觉接受督导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和阻挠督导员进行教育教学督导活动。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教育教学督导检查、评估的结果或其工作内容有意见的,可以向督导组提出异议,督导组应予受理并给予答复;对答复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五章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第八条 学院督导组应根据学院及本部门教学工作安排制订每学期详细的工作计划。

第九条 实施听课和评课制度。督导员要深入现场开展听课,每名督导员每学期听课次数应符合学院听课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听课记录,发现问题并及时反馈。

第十条 实施专项督导检查制度。督导员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反馈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实施督导巡视制度。督导员要加强对全院日常教育教学情况的巡视。

第六章 教育教学督导员管理

第十二条 院级督导员在质量管理与审计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质量管理科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督导工作量纳入教师工作量计算。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质量管理与审计处负责解释。